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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减持,要做到伤筋痛骨,方可灵魂记忆!
长线看多 / 2023-09-07 23:49 发布
近期市场无论是爆出限售股拥有融券特权,还是触碰“减持新规”红线违规减持的公司层出不穷,都意味着监管层对违规的处理,如同隔靴挠痒一般,触碰不到灵魂。
规则的制订,对上市公司而言,都是倾向性明显。即便是违规将其购回,也是将受益上交自身公司。即便是处罚,也是蜻蜓点水,起不了波澜,微风吹拂,则毫无痕迹。警示,处罚,与其得益而言,不伤筋痛骨,只会趋之若鹜。对利益链上的,不能做到限制到位,任何一个利益主体都会将其自身以外的,都当成博弈的对手,置于死地而后生。
减持新规的出台,构建了约束机制,限制了资金离场冲动,绑定了主体,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达成良性的股市生态。将上市公司的未来与股东利益绑定,将强制分红成为限售股之出路,业绩成为永恒的主题,那么,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则不再那么孤单。
“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组合拳还在进行时。
治乱用重典!
对于减持处罚,建议:
1、依据8月27日发布的《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既然不得减持,但又减持了,首先应按要求重新回购到位!其次,必须上交,按规定上交给上市公司!
不过,这绝非最后一步!
2、参考历史上股权分置改革方式,采取类似对价方式,将收益补偿限售股以外股东。
3、收益上交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成为接受处罚主体。
4、处罚方式:
1)限售股股东,非法减持后,对原限售股应延长限售期,至少满足原限售期一倍以上时间延迟(即重新计算限售期)。延迟后,从具备减持条件时,同等延长相应限售期,作为违规处罚。
2)上市公司主体,作为违规减持的主体。接受证监会处罚,将限售股自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部分,作为收益上限,至少按对价10:3补偿减持当日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股东。激发非限售股股东持股热情,鼓励长期投资持股。
3)对剩余部分收益,作为补偿风险备用金(证监会处罚部分,由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分红中扣除,且不得抵扣所得税),用于未来破发、破发后股价不能有效收复失地,股东应回购买回,补偿二级市场非限售股股东。
4)对违规减持主体,顶风作案最高处罚,终身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东,自违规后,现金分红部分,50%用于补充补偿风险备用金。
5、处罚非最终目的,还是将上市公司股东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捆绑,有利于实现以投资为目的的持有,而非以减持为目的短视行为。有利于活跃资本市场,助推股指实现长牛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