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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辉   / 2016-06-08 07:04 发布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作出的承诺应该“一诺千金”,同时对收购标的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审核其业绩承诺是否“靠谱”,不能为了达成收购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误导投资者。否则投资者的质疑会伤害到公司的“商誉”和对企业股票的信心
@宋清辉 
业绩承诺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使得许多上市公司觉得是小事一桩,因此监管层有必要对业绩承诺和补偿条款加强硬性要求,如视业绩达标分阶段解锁股份,并加强事后追责等。

原文转发(1)| 原文评论(1) 2016-06-08 07:03来自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