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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同样是违规减持 处罚的差别咋就那么大呢?

皮海洲   / 2022-06-01 11:04 发布

  最近,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受罚一事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根据5月13日晚间药明康德发布的公告称,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针对该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事项,证监会拟对上海瀛翊处以2亿元罚款。

  证监会之所以要对上海瀛翊处以2亿元罚款,是因为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的重要股东与原始股东,在 2018年药明康德 IPO时 以及2018年、2019年、2020年年报中都做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 1%。

  然而,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股票解禁后,上海瀛翊不宣而战,在未进行减持公告的情况下,便于2021年5月14日开始减持药明康德股票,到2021年6月8日,累计减持药明康德合计 1724.97 万股,占总股本的 0.6962%,减持价格为:143.49-176.88 元/股,减持总金额 28.94 亿元。因此,上海瀛翊的减持构成了违规减持,为此,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上海瀛翊作出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 2 亿元的罚款。这也是证监会依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虽然对于证监会依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市场上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比如没有确认上海瀛翊违规减持的违法所得,因而没有没收违法款项,而且2亿元罚金相对于28.94亿元的减持总额相差甚远,但毕竟2亿元的罚款金额并不算低,因此,证监会对上海瀛翊违法违规减持处以2亿元的罚款,这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在正确的道路上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故而也是值得肯定的。证监会此举为以后市场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监管树立了一个标杆。

  然而,令投资者深感困惑的是,这边证监会刚刚树起对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监管的标杆,那边江苏监管局又把这个标杆踩下去了。5月30日晚,亚振家居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上海浦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振”)及上海恩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源”)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浦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恩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上海浦振和上海恩源两位股东因为涉及违规减持被江苏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警示函”显示,上海浦振和上海恩源两位股东是亚振家居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减持前合计持有亚振家居 7.12%股份。在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3月18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亚振家居股票 3,341,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这一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海浦振和上海恩源两位股东对亚振家居股份的减持明显构成了违规,即在减持数量上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因此,上海浦振和上海恩源两位股东的减持行为,同样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见,上海浦振和上海恩源两位股东的减持行为在违规性质上与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是一样的,因为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是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规定,也是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上海瀛翊被证监会罚款2亿元,而上海浦振和上海恩源两位股东却只是被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很显然,江苏监管局对上海浦振和上海恩源两位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这样的处理过于轻描淡写。

  
  因此,面对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监管部门的发声必须保持同步。不然,难怪有投资者要为上海瀛翊鸣不平了。而且作为监管部门来说,也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既然《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给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那么作为监管部门来说,就必须严格执法,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查处切实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让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者逍遥法外。因此在证监会已经依法处理了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行为的背景下,江苏监管局对上海浦振和上海恩源两位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理也有必要保持同步。